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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活動報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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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 活動終期報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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舉辦活動團體須於活動完結後的兩個月內,向香港教師中心秘書處繳交活動終期報告,亦需提交與活動有關證明,例如活動照片、宣傳單張及入場券等。為確保申請團體沒有從其他撥款渠道取得額外資助,教育局保留查核有關團體記錄及賬目的權利。 為期超過6個月的活動,主辦團體亦須於活動中期向秘書處繳交中期報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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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 財政報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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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貼金額在港幣100,000元或以下的活動,受款者須在活動完成後的兩個月內,向香港教師中心秘書處提交由主辦團體確認的財政報告。所有有關正本單據,經核證後,須連同財政報告一併遞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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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貼金額在港幣100,000元以上的活動,受款者須在活動完成後的兩個月內,向香港教師中心秘書處提交由合資格會計師編製財政報告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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